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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作基本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人民政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三、人民政协的共同政治基础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把“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规定为人民政协的共同政治基础。

四、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届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在讲话中指出: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参政不行政、建言不决策、监督不强制,主要通过协商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

五、人民政协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结的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七、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八、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九、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职权有哪些

(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有哪些

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2)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7)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政协委员的产生及一般程序

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和团体,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充分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审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经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审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十二、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广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良好形象。

十三、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

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

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剖门组织的调查

和检查活动;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

议的权利。

十四、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义务有哪些?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3)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

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十五、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

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

查。

(4)通过《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湖南省政协云》等新

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十六、政协委员履职工作内容有哪些?

主要包括11项具体工作:参加政协会议、参加民主监督、提交政协提案、参加视察活动、参加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参加服务基层与群众活动、参加专委会活动、参加界别活动、参加联络组活动、

参加文史资料工作等。

十七、关于提案工作应把握的内容

(1)什么是政协提案。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2)提案的提出方式。政协鼎城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界别政联组可以本界别、政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鼎城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3)提案的基本要求。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坚持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按规范的形式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者政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4)不予立案的主要情形。《政协湖南省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宪法和法律禁止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当地实情或超出当地职权范围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或是对有关组织、人事安排有意见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行政和民商事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指名举报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属于学术讨论的;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内容空泛、案由不清、没有具体建议的;提案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宜立案的其他情形。

十八、如何正确看待提案的办理结果?

明确职能:从政协的职能上来说,重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立言立论,但不能要求说了算。

理性看待:既要看到提案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过认真办理得以落实或取得阶段性成果,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建议尽管未被采纳,但承办单位作了实事求是的答复,或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提案者进行反复协商,逐步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

反求诸己:提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现实可能性。

区别对待:对提案承办单位明显敷衍应付的,可适当加大协商与    

监督力度。对确实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予以理解。

十九、如何认识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贯穿于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各个环节,充分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可以使政治协商更加经常有序,民主监督更加切实有效,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对于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活跃人民政协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一种更灵活快捷的履职方式,可以反映重要情况,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现象,提出有前瞻性的重要思路、观点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系统唯一垂直考核的项目。

提案与社情民意的不同之处:提案重在提出建议,社情民意重在反映信息;提案比较严格,信息较为简便,二者比较接近,但提案更规范;提案仅限本级政协,信息可直通最高层;提案必须答复、要求落实,信息仅供参考。

二十、对违反章程和政协决议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纪律处分?

 《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政协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二十一、政协委员辞职的程序是什么?

政协委员辞职需经过以下程序:

(1)委员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建议。

(3)政协机关党组研究。

(4)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5)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辞职委员名单。

(6)对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辞职委员名单向政协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应经过哪些程序?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有关方面提出书面建议。

(2)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政协委员会任期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政协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2005年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明确,每届任期从该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参照此规定,各级地方委员会任期亦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二十四、政协委员调至外地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原地方政协委员的资格?

政协委员在本届任期内,如果迁居另一地方或出国定居,本人没有向地主常务委员会申请辞去委员的,仍保留其政协委员资格至本届政协任期结束。政协换届时,对已调出本地区的政协委员,原提名单位可以不再继续提名。

二十五、政协工作负责人职责有哪些?   

(1)组织抓好委员工作室的建设工作,并利用工作室组织所属政协委员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基本理论,党委、政府和政协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及《湖南省政协云》的学习运用,广泛凝心聚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2)组织所属政协委员围绕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本界别、本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调研、视察、协商、民主评议等,向区委、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科局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组织所属政协委员就全区、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焦点问题,撰写、提交高质量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微建议。

(4)组织所属政协委员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宣传教育、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民利工作,共同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

(5)组织所属政协委员开展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结对帮扶、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增强委员的社会责任感和群众影响力

(6)做好所属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工作,按要求组织所属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会、集中培训及其他会议、活动等

(7)协助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有关界别等开展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开展文史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承接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反映委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完成区政协和乡镇(街道)党委(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六、政协活动小组一般应建立哪些工作制度?

(1)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采取专题报告、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委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统战理论,传达上级精神,通报工作情况,为委员知情明政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委员履职水平。

(2) 建立活动制度。政协活动小组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要及时记载活动情况。根据活动需要,可邀请区政协领导和相关专门委员会、乡镇(街道)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3)建立参会制度。政协活动小组负责人视情列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参加(列席)所在区域的党委(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镇长(主任)办公会议等相关重要会议。

(4)建立服务委员制度。密切联系所属政协委员,关心委员工作和生活,帮助委员解决实际困难,为委员服务当地、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5)健全工作机制。政协活动小组年初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要做好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政协办公室,日常活动情况应及时与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云服务中心沟通,并做好委员履职尽责量化登记、对外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完善并落实委员工作室的各项工作。

二十七、我国的八大民主党派

(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成员称“国民党员”。成员主要为原国民党及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现任中央主席郑建邦。

(2)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成员称“民盟盟员”,成员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现任中央主席丁仲礼。

(3)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成员称“民建会员”,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现任中央主席郝明金。

(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成员称“民进会员”,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现任中央主席蔡达峰。

(5)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成员称“农工党党员”,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现任中央主席何维。

(6)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成员称“致公党党员”,成员主要由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代表性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现任中央主席蒋作君。

    (7)九三学社 :成员称“九三学社社员”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现任中央主席武维华。

    (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简称“台盟”,成员称“台盟盟员”,由台湾人组成,湖南省没有台盟组织。现任中央主席苏辉(女)。

二十人民政协设有哪些界别?

政协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根据鼎城实际,本届政协委员会共设置27个界别:中国共产党、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无党派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科技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文艺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卫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

二十九、现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来源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23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三十、全国政协历任政协主席

1949.12-1954.12,毛泽东担任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

1954.12-1976.01,周恩来担任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主席;

1978.03-1983.06,邓小平担任第五届全国政协主席;

1983.06-1988.04,邓颖超担任第六届全国政协主席;

1988.04-1992.06,李先念担任第七届全国政协主席;

1993.03-2003.03,李瑞环担任第八、九届全国政协主席;

2003.03-2013.03,贾庆林担任第十、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

2013.03-2018.03,俞正声担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主席;

2018.03-2023.03   汪洋担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主席;

        2023.03-               王沪宁担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主席。

终审:鼎城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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