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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政协协商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9:11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政协协商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省委、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区政协协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动鼎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区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一批评一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鼎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编制情况草案等。

第六条  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全面深化改革、民主法治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有效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

第八条  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安排情况等,以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一般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区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监督计划执行,每年举行1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协商。按照年度协商监督计划执行,围绕切口小、针对性强的议题进行协商,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界别协商。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职能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十七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协商监督计划,组织委员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商。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上级党委相关部署和区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区政协党组成员和中共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十九  其它形式。积极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等协商新形式,建设委员工作室,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监督计划。每年11月30日前,面向全体委员、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有关部门等征集下一年度的协商议题建议。每年12月,区政协办公室汇总议题建议并拟订下一年度协商计划建议,经主席会议讨论后写入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新一年的工作思路中。每年2月,根据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思路,由区政协办公室制定年度协商监督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区政协分管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区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监督计划草案;区委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监督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研究确定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发文。

第二十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认真起草调研报告、视察意见等,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重要调研成果报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鼓励委员自主申报调研,加强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第二十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议题、时间、地点、议程、出席范围等事项,按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协商会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等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参与分组讨论并深入委员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共商发展大计。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与会部门同志回应有关情况、互动发言。根据需要邀请各政协联络处(组)负责同志和有关委员列席。

第二十五条  专题协商会根据协商主题,邀请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互动交流。邀请部分相关委员参加会议并作口头发言。

第二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通过召开提案交办工作会议或网络进行交办,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和走访承办单位等进行跟踪督促,年度重点提案由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共同领衔督办,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七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由联系相关界别的区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二十八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面对面协商互动。协商过程中要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二十九  协商议政活动鼓励委员积极参与,分管副主席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深入交流,增强协商议政实效。

第三十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谈话活动可以结合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三十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会议结束后视情况整理委员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由政协办公室将协商意见交区委、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区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了解、跟踪督促有关党政部门对协商成果的办理情况。对社会影响面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协商内容,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督查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协商成果的批示情况,并加强与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收集重要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促进相关问题解决。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内容可形成专报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报送。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三十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三十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三十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三十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三十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三十七条  广聚共识。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体现在协商全过程,切实做到建言资政与凝聚共识双向发力,通过协商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为全区各项事业发展广泛凝心聚力。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协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监督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区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区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主席会议审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监督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

第四十条  引导政协委员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专业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四十一条  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协商履职、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制度,自觉尊崇制度、切实维护制度,推动政协协商既郑重有序又生动活泼地开展。

第四十二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议政建言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政协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区委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终审:鼎城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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