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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1:32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鼎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着重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决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以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提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决定常委会议的会期和日程,拟定常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的文件;审议通过常委会议分组办法和小组召集人名单。

七、审议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安排政治协商活动;审议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听取重点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听取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八、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人选等。

九、领导和指导区政协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执行常委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九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委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办理和落实。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起实行。

终审:鼎城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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