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鼎城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鼎城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区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专门委员会的业务特点,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各政协联络处(组)的联系,采取适当方式邀请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全会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三、工作制度编辑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审议,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常德市鼎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精神,制订年度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鼎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