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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鼎城区政协机关2017年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0 21:1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常鼎协办发[2017]3号

关于印发《鼎城区政协机关2017年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区政协各委室:

《鼎城区政协机关2017年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政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鼎城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鼎城区政协机关2017年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政协各委室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拓宽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满意”机关,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区政协各委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协各委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纪委驻区委办纪检组负责受理对区政协各委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协各委室,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3、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

(三)对提出公开申请的事项,不及时登记、受理,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四)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不服从、不配合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委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经查实,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委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行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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