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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政协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0 09:01: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区政协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人民满意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鼎城区政务公开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区政协机关信息公开包括机关层面的信息公开。区政协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机关层面的主要信息:

1、政协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政协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政协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政协重点工作;

5、政协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政协各类报告;

7、政协机关人事任免;

8、其它需公开事项。

(二)公开范围

《鼎城区政协机关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鼎城区政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http://www.dingcheng.gov.cn/dcqzxbgs/。公开机构地址为:鼎城区政协政务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6-7398725,通信地址:鼎城区政协,邮政编码:4151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此外,鼎城区政协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公开政府信息;

2、政务公开栏;

3、其它形式。

(四)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自2008 年5 月1 日起,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填写《鼎城区政协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区政协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鼎城区政协政务公开办公室。咨询电话:0736-7395527,通信地址:鼎城区政协机关,邮政编码:4151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政协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鼎城区政协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3、申请的办理

首先,审查。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其次,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镇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答复:①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②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机关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③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⑤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①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提供;

②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③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收费标准

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区政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协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协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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